2013年5月31日星期五

O, How Will I Forget the Magic Day

O, how will I forget the magic day:
The day when you outshone the Sun with grins,
Lit Stars in verdant ponds of morning May,
And saved the dizzied Earth from whirling spins?

With tender throbs of Spring there rhymed a breeze
That brought the radiant, melting Summer scent
At water's edge, beneath the willow trees,
Of loti, lilacs, and crapemyrtles blent.

Lake Nameless, trembling, heaved a happy sigh,
Assured the golden arrows soon should dart,
Whilst magpie flocks on that Pagoda nigh
Were chattering TILL DEATH DO US APART.

Spontaneously a journey so began,
Propelled by Love, Fortuna's secret plan.


2013年5月19日星期日

同性婚姻的滑坡(下)


§5
如本文一开始所说,反同人士的滑坡论证包含两个前提:大前提建立同性婚姻(或更一般的同性恋关系)与某种性关系模式S之间关于道德性质的滑坡类比,小前提则从道德上拒绝S;两者结合,得到对同性婚姻(或同性恋)的道德否定。当S是人兽婚、奸尸、恋童等关系模式时,只要根据『同意』原则,即可否定大前提(同时肯定小前提),推翻滑坡论证。但如果S是多偶制或乱伦时,情况就比较复杂。在多偶制或乱伦关系中,当事人均可以是能够担负完全民事责任的道德行为体,具有『自由和完全地同意』进入某种自愿的、非胁迫的性或婚姻关系的能力。因此仅从『同意』原则出发,似不足以从道德上区分同性之间的性关系,与多偶制或乱伦关系。

2013年5月17日星期五

同性婚姻的滑坡(中)


§3
当代一个广为接受的观念是,符合『同意(consent)』原则,是性与婚姻关系在道德上可被接受的必要条件。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称:『只有经当事配偶各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Marriage shall be entered into only with the free and full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注意:此处依据宣言的官方英文版本重译,与官方中文版本措辞不同。后者此条作『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其中『男女』一词预先排斥了同性婚姻,『双方』一词预先排斥了多偶制婚姻。相反,英文版中的『当事配偶各方(intending spouses)』措辞更为中立。鉴于前述对『传统』与『主流』的讨论,此处显然以遵从英文版为上。此外,诸如《公民权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等涉及婚姻定义的条款,均存在类似的版本表述差异问题,恕不赘述)。
同性恋权益的支持者中,至少有一部分人会更进一步,认为『自由和完全的同意』不但是必要条件,而且是唯一的必要条件。反同人士的滑坡论证往往针对这一观点做文章。譬如前《时代周报》评论员李铁在<同性婚姻,绝非李银河说的那样简单>一文中连续质问:『如果仅仅是当事人自愿便可结婚,那么,父女、兄妹、母子自愿结婚可不可以?三个人结婚可不可以?三男两女呢?人和动物结婚呢?人和板凳结婚呢?』(李铁,2010)

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

同性婚姻的滑坡(上)


§1
反对同性婚姻(或更一般地反对同性恋)的人士中,一类常见的策略是通过建构一个『滑坡(slippery slope)』,将同性婚姻(或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与其它一些在许多人看来不可接受的性关系模式相捆绑,试图以此使同性婚姻(或同性恋权益)的支持者陷入道德困境。当然,这并不是反同人士唯一可用的论证策略,但出于篇幅考虑,本文将只围绕这一策略稍作讨论。
这类滑坡论证的基本结构如下:

[大前提] 如果同性婚姻(或同性恋)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那么人兽交(或者奸尸、恋童、多偶制、乱伦等等)在道德上也是可以接受的。
[小前提]  人兽交(或者奸尸、恋童、多偶制、乱伦等等)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结论]      同性婚姻(或同性恋)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对这类滑坡,同性恋权益的支持者可以采取正反两种办法加以反驳。正面的办法是:论证同性婚姻(以及同性恋)与所有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性关系模式均存在关键区别,从而直接拒斥类比、阻断滑坡。反面的办法是: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反同人士头上,首先要求其给出上述前提中的类比所依赖的原则,而后『以彼之道还施彼身』,通过构建相反方向的滑坡,论证这些原则将使反同人士自身陷入道德困境。

2013年4月12日星期五

美国参议院程序性阻挠议事


本文作于2月19日,发表于4月11日《南方周末》。这里贴出原稿。
见报版本(http://www.infzm.com/content/89613)由记者师小涵对文章结构做了精心修改,此外补入3月6日兰德·保罗(Rand Paul)以长篇演说阻挠中情局长提名表决一事、以及“费力把事拖”之谐音,均使本文增色不少。特此致谢。

关心美国政治的人,对“程序性阻挠议事(filibuster)”这个词一定不陌生。根据美国参议院的现行章程,参议员可以通过冗长发言等方式阻碍一项提案得到表决,而100个席位的参议院中必须有60名议员现场提出制止,才能终结阻挠、恢复议事。由于绝大多数时候参议院在任何一项提案议定之前不得转入对下一项提案的讨论,因此一旦达不到制止阻挠议事所需的票数,前一项提案往往要被牺牲,以免耽误后面的议程。换言之,在参议院通过一项提案,需要的往往不是过半票的“简单多数”,而是三分之二票的“超级多数(supermajority)”。

2013年4月1日星期一

休会任命与权力制衡


本文作于2月11日,删节版发表于《社会观察》2013年第4期,题为<从奥巴马违宪案看美国的权力制衡>。

今年1月2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诺埃尔罐头加工公司诉劳关委(Noel Canning v. NLRB)”一案中裁定,奥巴马一年前对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以下简称“劳关委”)三名委员的“休会任命(recess appointment)”违反了宪法。时值华盛顿的多事之秋,从移民改革到控枪法案到奥巴马的连任就职典礼,诸桩大事接踵而来令人目不暇接,故而此次判决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然而对于理解与反思权力制衡这一宪政理念在实践中的运作而言,本案却是一个绝好的切入点。

2013年3月1日星期五

美国内阁任命背后的政治战


作于2月3日,发表于2月25日《凤凰周刊》。

在2012年的总统大选中,奥巴马不但顺利连任,而且成为了小罗斯福之后首位连续两次大选均获得过半数普选票的民主党候选人。然而大选的胜利并不能尽数转化为政治上的势头。尽管民主党在参众两院换届选举中均有所斩获,国会山上的总体格局却并没有改变:共和党仍然把持着众议院,民主党虽然在参议院占据多数,却依旧未能达到60席,无法阻止共和党通过发动“程序性阻挠议事(filibuster)”来妨碍一项动议的表决。诚然,连任压力的消失,可以使奥巴马在面对国会时表现得更加强硬,也本来可以让上一个四年里曾经放话说“我们唯一的目标就是要奥巴马无法连任”的共和党议员们稍稍放下党争,平心静气地商讨国事——只是从选后迄今的情形看,对国会共和党人的这一期望并未成为现实。奥巴马面对的仍然是一个充满敌意的众议院,与一个处处受人掣肘的参议院;而他要与国会交涉的,除了财政悬崖与债务上限谈判、移民改革、枪支管控等一系列棘手的题目外,首先就是连任之后行政部门人事更迭的问题,特别是对去意已决的几名内阁重臣——国务卿希拉里、财政部长盖特纳、国防部长帕内塔——的接替者的提名和任命。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卡尔•罗夫的失态


本文是<金钱与选举>(http://t.cn/zlethdK)的姊妹篇。作于11月11日。发表于11月25日《凤凰周刊》,题为“20年来首次‘黄金法则’失效,‘超委会’折戟美国大选”,略有删节。

美国总统大选开票的当晚,亲共和党的福克斯新闻台邀请到了卡尔·罗夫(Karl Rove)担任实时评论嘉宾。罗夫是小布什时代的总统府副幕僚长,曾经一手运作了小布什的两任州长竞选与两任总统大选,被后者尊称为“我的总设计师”,也是共和党内公认的竞选策略大师。早在一年半前,罗夫就曾于《华尔街日报》撰文,断言奥巴马今年大选必败无疑。直到大选前的最后几周,无论选情如何胶着,奥巴马与罗姆尼双方民调如何相持不下,罗夫总是信心满满,声称所有显示奥巴马领先的民调都来自左翼机构的操纵,只要投票结果一开,全世界就将目睹罗姆尼轻松获得压倒性的胜利。
当最关键的摇摆州俄亥俄的选票统计到70%左右时,福克斯新闻台宣布预测奥巴马在俄亥俄州获胜。演播室里的罗夫坐不住了,他与主播们大声争执,拿出各种数据不断分析这个预测是如何错误,甚至逼着主播到后台向工作人员核对计票信息。最后,就连一向在这位共和党大谋主面前恭敬得像小学生的福克斯台主播们也忍无可忍了,讽刺地问罗夫道:“你这么分析过来计算过去,究竟只是作为一名共和党想让自己感觉好过一点呢,还是信以为真?”

2012年12月3日星期一

选举人团制度简介


作于11月10日。删节版以“美国告别‘选举人团’制度?”为题发表于11月29日《南方周末》。

在刚刚结束的美国大选中,现任总统奥巴马虽然在全国普选票上只以50.5%:47.9%的微弱优势(310万票差距)领先共和党挑战者罗姆尼,却在“选举人票”上以332:206大比分获胜,成功连任。尽管这回并没有出现2000年那种情况——赢得了全国普选的戈尔,只因在佛罗里达比小布什少获537张普选票,最终以266:271输掉大选——,但普选得票率与选举人得票率之间的巨大差异,仍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选举人团”这一美国大选特有制度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