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星期二

太平岛何以被判为岩礁?

719日首发端传媒


712日,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辖下负责受理“菲律宾诉中国”一案的五人仲裁庭,对该案涉及的中菲南海之争做出一致裁决,同意了菲方提出的绝大多数诉求,包括否定中国对“九段线”以内水域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对南海若干地貌的性质做出基本符合菲方意见的判定(参见附表),以及批评中国政府近年来在南海骚扰别国渔民、破坏生态环境、加剧各方冲突等行为。
对于整件仲裁案,中国政府早已表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仲裁结果出炉后,中国大陆毫不意外地群情激愤,网络舆论甚至将由1899年海牙公约设立的常设仲裁法院贬成“山寨机构”、“草台班子”。不过最有意思的是,仲裁庭关于太平岛的判决,竟然难得地让台海两岸当局以及台湾蓝绿两党,站到了同一条阵线上。仲裁书出炉后,马英九和蔡英文先后表态反对仲裁庭侵犯中华民国的海域权利、不接受台军驻守的太平岛被“降格”为岩礁,与大陆方面的立场若合符节。
与此同时,太平岛判决也是整份仲裁书中少有的在法理上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部分。比如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葛维宝(Paul Gewirtz)此前撰文预测仲裁结果时,曾认为在太平岛问题上菲方最有可能败诉。结案后,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的王江雨教授在新浪微博上抗议仲裁结论,也是把重点放在太平岛问题上,认为“裁定太平岛不是岛,表明这是一个实体上相当不公正的裁决”。
仲裁庭关于太平岛的判决是否确实不公?在对此骤下断言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太平岛何以成为本次仲裁的争议焦点,以及仲裁庭将太平岛判为岩礁的具体理由究竟是什么。只有充分理解仲裁书的法理依据和背后的思路,方能进一步评估判决的合理性,及其在国际海洋法实践中的意义、与对未来的影响。

完全资格岛屿、岩礁、低潮高地

要理解太平岛问题在这场仲裁中的焦点地位,还得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岛屿制度说起。
根据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岛屿islands)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又分为两类:凡能维持人类居住以及岛屿自身经济生活者——也就是本次仲裁书中所说的“完全资格岛屿fully entitled islands)”——均可用于声索领土主权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相反,那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的岛屿,则被公约定义为“岩礁rocks)”,只能用于声索领土主权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但不能用于声索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换句话说,“岛屿”和“岩礁”并非互相排斥的概念;“岩礁”是“岛屿”中的一类。本次仲裁庭将太平岛、黄岩岛等南海岛屿判定为岩礁,并非将它们排除在“岛屿”的范畴之外,而是认为它们不属于“完全资格岛屿”,因此只能用于声索领土主权、领海和毗连区,但不能用于声索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马英九在脸书上用“太平岛是礁不是岛”来概括仲裁结论,并不确切。
除了岛屿之外,公约第13条还给出了“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的定义。与岛屿不同,低潮高地在涨潮时没入水中,只在落潮时才露出水面。低潮高地同样分为两类:倘若某低潮高地与某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后者的领海宽度,则该低潮高地可以被作为测算后者领海宽度的基线,使后者的领海向外延伸,相当于本身拥有了(附属于该大陆或岛屿的)领海;相反,倘若某低潮高地位于所有大陆或岛屿的领海范围之外,则该高地没有自己的领海。
以本次判决为例。仲裁庭认为:东门礁(低潮高地)位于西门礁(岩礁)与景宏岛(岩礁)的领海范围内,南薰礁下礁(低潮高地)位于南薰礁上礁(岩礁)与鸿庥岛(岩礁)的领海范围内,渚碧礁(低潮高地)位于铁线礁(如果其是岩礁而非低潮高地)或者中业岛(岩礁;如果铁线礁并非岩礁而是附属于中业岛的低潮高地)的领海范围内,因此分别可以作为测算相应岛屿领海宽度的基线;相反,美济礁(低潮高地)与仁爱礁(低潮高地)不在任何大陆或岛屿的领海范围内,因此无法用于声索领海。
需要说明的是,公约所定义的岛屿和低潮高地,都是依据其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而非人工填造的结果来判定。近年来中国通过填海造岛,已将永暑礁渚碧礁美济礁扩建为南海面积前三的岛屿,但仲裁庭仍将永暑礁判定为岩礁而非完全资格岛屿、同时将渚碧礁美济礁判定为低潮高地而非岛屿,依据的便是三处的自然地貌而非人工地貌。

从南海“铁三角”到太平岛

在中国近年的南海战略部署中,永暑礁、渚碧礁、美济礁三者居于核心地位。这三处目前均由中国实际占领,且水下礁盘面积庞大,具有吹填成容量可观的人工岛屿的潜力;与此同时,由它们构成的“铁三角”,恰好控扼着南海的主要航道,一旦在人工岛屿上建成军事基地,将对周边国家带来近在眼前的威慑。事实上,中国自2014年开始的大规模吹沙填海,已经将这三处变成了南海面积前三、建有机场并已投入使用的岛屿,且目前面积仍在进一步扩大中。
面对这种潜在威慑,菲律宾采取了对渚碧礁美济礁釜底抽薪的办法。从管辖权上说,尽管仲裁庭无权干预实质性的主权争端或海洋权益区域划界争端(比如究竟哪个国家对渚碧礁与美济礁拥有主权——假设二者有资格用于声索主权的话),但可以对海洋地貌的性质及其附属权益加以判定(比如渚碧礁与美济礁究竟是否有资格用于声索主权)。菲方的诉求之一,正是将二者判定为不在任何周边岛屿领海范围之内的低潮高地,这样一来,二者将不再具有用于声索主权或领海的资格,任何国家均不得主张其为本国领土或领海的一部分。
虽然渚碧礁与美济礁均被仲裁庭判为低潮高地,但在渚碧礁问题上,菲方仍然遭到了一点小挫折。菲方认为渚碧礁与最近的岛屿中业岛相距超过12海里,因此无法拥有自身的领海。但仲裁庭发现,渚碧礁与中业岛西面不远处铁线礁的距离恰好在12海里以内。如果铁线礁是岩礁,则渚碧礁附属于铁线礁的领海;如果铁线礁是低潮高地,则其拓宽了中业岛的领海,从而间接地将渚碧礁纳入中业岛的领海范围之内。尽管中业岛目前由菲律宾实际占领、铁线礁是无人占领区,但只要主权争端尚未解决,争端各方就可以继续对渚碧礁提出声索
与此相反,作为低潮高地的美济礁,不但不在任何周边岛屿的领海范围内、无法用于声索主权或领海,而且由于其与菲律宾本土的距离只有125.4海里(永暑礁与渚碧礁距菲律宾本土分别为254.2海里与231.9海里),小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范围,因此菲方还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诉求,希望确认美济礁(以及距离菲律宾本土更近、由菲方实际占领的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倘若如此,则中国在美济礁上的任何活动,便都直接侵犯了菲律宾的海洋权益。
实现这个进一步的诉求,需要满足两方面条件。一是否定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使其不构成对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划界的争议。二是判定美济礁与仁爱礁周边200海里范围内不存在能够用来声索专属经济区的完全资格岛屿,以免后者挤占菲律宾本土所能声索的专属经济区。在仲裁结果出炉前,观察家们一般预测仲裁庭会同意前一方面条件,后一方面条件成立与否才是本案看点所在。
鉴于南沙群岛各岛屿与美济礁的距离均小于200海里,后一方面条件实际上相当于主张南沙群岛各岛屿均为岩礁、而非完全资格岛屿。同时,由于太平岛是南沙群岛中自然面积最大、人类生存条件最优越(存在淡水水源、可以养鸡种菜、台湾自五十年代末起一直驻军、建有医院和邮局、目前在岛者超过两百人)的岛屿,因此在判定南沙群岛岛屿地位时具有标杆性的意义。倘若太平岛被判定为完全资格岛屿,菲方的诉求便无从成立;反之,倘若太平岛被判定为岩礁,那么南沙群岛的其它岛屿肯定也会被判为岩礁,菲方的诉求也就得到了满足。
确实,对太平岛的分析也是仲裁书关于南沙群岛的章节中花费笔墨最多的部分。其余主要岛屿如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南子岛、北子岛等,占用的篇幅便寥寥无几。至于安波沙洲、费信岛、南钥岛、鸿庥岛、马欢岛、敦谦沙洲、景宏岛、弹丸礁等更小的岛屿,仲裁庭甚至认为毫无必要一一列出相应证据,只将这些地名一笔带过即可。

“能够维持人类居住与岛屿本身的经济生活”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完全资格岛屿与岩礁的区别,在于前者能够“维持人类居住(sustain human habitation)”以及岛屿“本身的经济生活(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而后者却不能。但是对于何谓“维持人类居住”、何谓“维持岛屿本身的经济生活”,公约本身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或判别标准;而且对于这个问题,迄今为止,国际海洋法仲裁实践中并没有什么很好的先例可循。因此本案仲裁庭所面临的,并不仅仅是太平岛或南沙群岛本身的归类、或者中菲两国之间的明争暗斗,而是为公约的岛屿制度给出一种合理的阐释模式、为完全资格岛屿与岩礁的区分提出一套恰当的判别标准、为未来国际海洋法争端的解决树立先例与典范,这样一个重大而棘手的任务。
仲裁庭最终提出的,是一套相对严格的标准。首先,在仲裁庭看来,自从公约提出“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以来,海洋争端中的国家为了声索更大范围的专属经济区,纷纷派兵进驻一些原本人迹罕至的岛屿甚至低潮高地,填海扩岛、改造地貌;同时也可能有一些国家反其道而行之,设法破坏竞争对手旗下岛屿的居住或经济条件,以削弱其对专属经济区的声索权。这类恶性竞争导致了对海洋生态的严重破坏,绝非公约的本意。为了遏制这类行为,在判定一个岛屿是否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时,应该偏重历史性的证据,也就是在专属经济区概念兴起之前、或者至少是在当事各方出于声索专属经济区的考虑而对岛屿进行大规模人工改造之前,岛屿实际的居住与经济生活状况,及其维持这种状况的“自然能力natural capacity)”。
其次,仲裁庭认为,并不是说只要曾经或者目前有人在某个岛屿上居住,就意味着这个岛屿能够“维持人类居住”;相反,只有当“该地貌由一个以其为家、能够在此扎根者的稳定社群所居住inhabitation of the feature by a stable community of people for whom the feature constitutes a home and on which they can remain)”时,这个条件才得到满足。毕竟,设立专属经济区的意义,至少在仲裁庭看来,本来就在于为这类社群所在人口(包括季节性定居的海岛原住民人口)提供资源与利益上的保障。
最后,仲裁庭同样对“维持岛屿自身的经济生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所谓“岛屿自身”的经济生活,必须“围绕该地貌本身展开、而不是完全集中在周边领海的水域或海底oriented around the feature itself and not focused solely on the waters or seabed of the surrounding territorial sea)”,同时不能“完全依赖于外来资源、或者是仅仅将该地貌用来作为与在地人口无关的资源开发活动的对象entirely dependent on external resources or devoted to using a feature as an object for extractive activities without the involvement of a local population)”。

仲裁庭对太平岛的判断

依照这套标准去考察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将会得出怎样的结论呢?仲裁庭从淡水、植被、土壤农业潜力等方面的历史性证据入手考察,承认在南沙群岛中,太平岛可算具有一定的“自然能力”,尽管其在完全自然条件下能够养活的人口数量极为有限。真正的问题,出在这些人口的性质上。
比如仲裁庭认为,从历史上看,尽管南沙群岛经常有渔民出没,但后者只是将其作为出海途中的临时落脚点或渔业操作点,在岛上短暂逗留休憩,但是从未留下定居(包括季节性的定居)记录,遑论形成稳定的在地社群。换句话说,南海上不乏“来自海南的渔民”、“来自占城的渔民”或者“来自马尼拉的渔民”,却不曾有过“来自太平岛的渔民”或者“来自中业岛的渔民”。
类似地,尽管20世纪初,日本曾经派遣一批台湾劳工到太平岛与南子岛上采集海鸟粪、捕捉海龟,但仲裁庭同样不认为这意味着两个岛达到了“维持人类居住”的标准——因为劳工虽在岛上生活过几年,但并未形成稳定的定居群体,而是一心盼望早日结束劳作、返回台湾老家,并且劳务结束后也确实全部迅速撤离了,可见本质上仍然是临时性而非永久性的居停。
与此同时,南沙群岛的各国驻军(以及近年来被南海争议各方鼓动前往“定居”的平民)也被仲裁庭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这一方面是因为各岛驻军(比如驻扎太平岛的台军)至少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严重依赖于来自本土的后勤补给,无法仅靠岛屿自身资源(或者说“自然能力”)满足定居需求;另一方面——或许在仲裁庭眼中更重要的——是因为这类岛屿人口(包括目前太平岛上的200多军民)并非自然或自愿形成(比如驻防官兵一旦调动或退役便将离岛而去),纯属主权或海权争端背景下官方操纵的结果,因此不构成岛屿自身能够“维持人类居住”的有效证据。
至于岛屿自身的经济生活,则与岛屿的居住状况密切相关:如果岛屿上不存在“以其为家、能够在此扎根者的稳定社群”这一意义上的“在地人口”,自然不可能存在“与在地人口有关的资源开发活动”。这样一来,历史上海南渔民到太平岛打渔、日本派遣台湾劳力到太平岛采集海鸟粪等等,显然算不上太平岛“自身的经济生活”;类似地,既然在仲裁庭眼中,纯粹基于声索海权需要而派驻岛屿的官兵,同样算不得这种意义上的岛屿社群,那么无论他们能够(依赖母国之前长期的后勤供给)在岛屿上开展怎样的经济生活,都与岛屿属性的判断无关了。

影响与反思

仲裁庭对太平岛的判决结论,乍看起来有悖常理——毕竟目前太平岛上既有淡水与植蔬,又有数量不小的人口以及医院、邮局等配套后勤设施,与一般人想象中那些荒芜嶙峋、一望便知“不能维持人类居住”的“岩礁”相去甚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的判决毫无章法可循,或者必然存心偏袒一方。
就仲裁庭提出的判别标准而言,其背后的理路是清晰的,即力图确保“完全资格岛屿”及其所属的“专属经济区”这些概念能够真正惠及相关岛屿的在地人口、同时促进海洋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利用,而不是沦为国与国之间争斗操弄的工具,或者反而加剧对海洋环境与生态的破坏。将派遣劳工或驻军视为临时逗留者而非稳定的在地社群,正是出于这种考量。当然,仲裁庭也承认,临时逗留者不是不可能发展成真正的在地社群,比如派遣劳工出于种种原因滞留海岛多年,或者一开始纯粹出于官方操纵而移居海岛的军民在当地成家立业,一两代人下来,可能确实就扎根不走了,也就应当被算作岛屿本身的在地人口;但是在这种情况发生之前,劳务或驻防时间的长短,并不能改变从事这些活动者的临时逗留性质
这套判别标准是否过于严苛,不同人可以有不同看法。不过如果能够成为未来国际海洋法实践的先例,其或许将有助于缓解各国争夺与改造重要海洋地貌的冲动,遏制由此造成的恶性竞争与冲突升级,促进对海洋生态的保护与海洋资源开发上的协商合作。即便对中国而言,这套判别标准也未必全然是坏事一桩。比如在中、日、韩等国关于西太平洋海域的争议中,日本主张其实际占领的冲鸟礁(冲之鸟岛)为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完全资格岛屿,而争议其它各方均认为该处至多是岩礁。倘若沿用本次仲裁庭所提出的判别标准,那么毫无疑问冲鸟礁绝不属于完全资格岛屿,中国在这片海域的权益便可得到伸张。
具体到太平岛的属性上,即便按照仲裁庭提出的严格的判别标准,似乎也仍然处在分界点附近可上可下的模糊地带,本来并非全无分辨的余地。然而一方面中国拒绝参与仲裁,意味着放弃了运用应诉材料与庭辩的机会,对五位仲裁员进行说服、影响其对相关因素法理效力的权衡。另一方面,尽管台湾当局曾经邀请本案仲裁员赴太平岛实地考察,但是一来仲裁庭在制定判决标准时,出于前述种种原因,更偏重历史性证据而非当下的岛屿状况,二来据仲裁书中透露,中国驻荷兰大使曾致信各位仲裁员,强烈反对其到南海实地考察,因此仲裁团最终拒绝了台方的邀请。倘若中方应诉,或者仲裁团赴约,未必没有改变具体判定结果的可能;但是对于模糊地带的判断,无论最终倾向哪一边,只要保持前后一致,都很难指责其是“实体上相当不公正的裁决”
归根到底,中方此次的败诉,与其长久以来漠视甚或敌视国际法的态度密不可分。诚然,国际关系中迄今仍然存在很大一部分“丛林法则”的元素,国际法常因缺乏有效执行机制而陷入无人遵守或者被选择性实施的尴尬境地,中国的集体记忆更是对近百年前“公理战胜”的屈辱历史心有余悸。但是不得不承认,如果没有国际法,国际秩序将比现状糟糕得多。同时,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靠炫耀武力来震慑周边国家,确实是非常诱人的做法;但是“兵强则灭,木强则折”,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纯以武力支撑、缺乏道义维系的大国地位,恐怕只会越来越难以持久。积极看待和参与国际法实践,学会用其维护本国的正当权益,且能共情地理解其余国家的合理诉求,在国际法框架下寻求合作解决之道,既对中国有好处,也对世界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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