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zeng:
虽然《夷坚志》未必可信,不过这篇文章的批驳确实也太苍白了,它说的三点虚构都站不住脚,第一时间问题,朱熹十日被罢免,但是调令送抵朱熹那里已经是十四日了,朱熹离职应是从收到调令起,朱熹如果做,还是有时间的;第二,说此词是高宣教所写的人真是朱熹本人;第三,岳霖本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人,《宋史》没有他详细的传记(只是在岳飞传后简单提了几句),只能从其他文献里对他的活动多少有些了解,并没有详细的年谱,怎么可能言之凿凿的说他没有做过浙东提刑呢?
其实朱熹这件事情流传这么广,不是《夷坚志》的杀伤力大,而是《二刻拍案惊奇》的杀伤力大,好比《三国》、《水浒》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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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论证上的确仓促,不过似乎是网上所见仅有的相关论证了,恰好昨天手头又没有《朱熹年谱长编》之类可供征引,只好将就着借来用用。不过兄台的反驳却也大成问题,因此小可在此冒昧回应一二,倘若以下所言版面上都已讨论过了,还请一笑置之。
第一,时间上。诚然,八月十日王淮放风另派浙西提刑体究此案,十四日朝廷正式发布调令,十八日朱熹才接令离开台州。但据其九月四日劾唐仲友第六状所言,朱熹职在巡历,按例不得对狱情有所干预,且案发之后主动回避,未曾回司。以当时形势之凶险、查证之容易,劾状当不至于明目张胆地说谎,否则就是自寻死路了。因此朱熹回避问案一说应当是可信的,不存在“如果做,还是有时间”的问题。
第二,“说此词是高宣教所写的人正是朱熹本人”不假,但朱熹早在八月八日劾唐仲友第四状中就已经指出,此词是高宣教五月十六日宴会所作。人物时间地点俱全,又是关系重大的劾状,作假的可能性能有多少?就算因为是朱熹所奏,把作者身份的真实性打个折扣吧,作词的时间却远在案发之前了,所谓严蕊“应声口占”之说明白是无稽之谈。
第三,岳霖是否做过浙东提刑,是有案可查的。《宝庆续会稽志》详列有乾道至庆元历任浙东提刑姓名与在任时间,没有岳霖;岳霖墓碑以及岳珂记载中,也并无浙东提刑职任。因此岳霖没有做过浙东提刑,应当是可以“言之凿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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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eng:
呵呵,你的前两条解释逻辑上自相矛盾啊。你的假设:当时“形势之凶险、查证之容易”,大臣们上书不敢撒谎。你从这一假设得出朱熹的劾状是真话是事实,但是如果朱熹讲的都是事实,那势必唐仲友给皇帝的劾状是谎言是诬告,那么在当时的情形下,大臣们上书还是会撒谎的,与你最初的假设是矛盾的。所以你的解释本身是自相矛盾站不住脚的,因为按照你的逻辑,换个出发点,从唐仲友的角度去想这个问题,则结论正好相反(“以当时形势之凶险、查证之容易,[唐仲友的]劾状当不至于明目张胆地说谎,否则就是自寻死路了。”)。
正是因为利益所在,因此朱熹的话有几分真几分假尚待商榷。现在朱熹的奏章都保留下来了,而唐的奏章则都湮灭了,因此如果没有第三方的佐证,朱熹自己的话未必可信。
至于第三点,自然更不是言之凿凿,《宝庆续会稽志》网上有扫描版
http://www.sxlib.com/bqxhjz/129670.jhtml
朱唐之争的高潮在淳熙八年八月,当时的浙东提刑姚宗之在淳熙八年八月离任去作江西提刑;而按照《宝庆续会稽志》新的提刑傅淇并未在八月到任,而是九月到任,中间有一个月的空档,这是一奇,并且更奇的是,淳熙八年十一月在傅淇没有离任的情况下又来了一位浙东提刑张诏,傅淇做到淳熙九年九月改浙西提刑,而张诏则做到淳熙十年五月改江东提刑,这里面的记载肯定有疏漏,否则不会对不上时间,更不会在同一时期里同时存在两个浙东提刑,因此以这段记载作为岳霖没有做过浙东提刑的证据,又怎能称之为“言之凿凿”呢?
朱唐之争的高潮在淳熙八年八月,当时的浙东提刑姚宗之在淳熙八年八月离任去作江西提刑;而按照《宝庆续会稽志》新的提刑傅淇并未在八月到任,而是九月到任,中间有一个月的空档,这是一奇,并且更奇的是,淳熙八年十一月在傅淇没有离任的情况下又来了一位浙东提刑张诏,傅淇做到淳熙九年九月改浙西提刑,而张诏则做到淳熙十年五月改江东提刑,这里面的记载肯定有疏漏,否则不会对不上时间,更不会在同一时期里同时存在两个浙东提刑,因此以这段记载作为岳霖没有做过浙东提刑的证据,又怎能称之为“言之凿凿”呢?
《宝庆续会稽志》在淳熙八年八九月份的记录有问题,而《夷坚志》成书又早于《宝》,怎能言之凿凿的以《宝》来反驳《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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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没有说“大臣们”上书不敢撒谎,也并没有说“形势凶险、查证容易”是对双方而言。我的意思恰恰是:一,以唐仲友与王淮的关系,以王淮截留朱熹后几封劾状的能量,以唐仲友得到后台消息后公遣吏卒冲突司理院、又遣客将传语通判的张扬,以后来朝廷不予体究的举措,朱熹的形势不可谓不凶险,唐仲友的形势不可谓不悠然。倘若朱熹的劾状中有不实之词,王淮正可借机寻衅,又岂会截下有实质性内容的后几封劾状,只把“秀才争闲气”的第一状呈给孝宗?
二,“查证容易”也只是针对朱熹劾状而言,而非唐仲友的辩状。朱熹所指冲突司理院、威胁通判等等(包括与此词作者身份有关的筵席),都是或在公开场合、人证众多,或语涉具体官员,一问便知;反观唐仲友一方,尽管奏章大抵湮灭,但从留存下来的记载看,要么是空泛的人品上的指摘,要么是“惊怖弟妇,心疾甚危”之类可真可假、根本无法确证的玩艺,都是朋党攻忤里玩烂了的把戏。所以根本不存在“从唐仲友的角度去想这个问题,则结论正好相反”的可能,也根本不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
关于浙东提刑的二“奇”。首先,姚宗之卸任与傅淇到任之间的一个月空档,实在看不出“奇”在何处。细读《宝庆续会稽志》可知,两任提刑间基本上都有一到两个月的空档,如之前的傅自得淳熙五年八月罢,赵益十月到任;之后的张诏十年五月卸任,丘崈七月到任,等等;同月交接的寥寥无几,如巩湘与姚宗之之间,何况不能排除月头离任月尾到任的可能。总之但从惯例而言,八、九月间的空档便已无任何可奇之处。假如我们再联系以下两点——其一,唐仲友何以能够在八月份对通判声称朝廷将差浙西提刑来问案,是否说明当时浙东提刑确未到任;其二,朱熹十一月七日在辞免进职奏状中质问朝廷何以迄今仍未差官体究,却直接下朝旨将蒋晖等尽行释放——则在姚宗之与傅淇的一个月空档中,想要硬生生插入一个岳霖,实在是太强人所难了。
其次,傅淇与张诏时间重叠问题。的确《宝庆续会稽志》此处记载必然有误,但请教这如何与岳霖扯上关系?倘若志中记载的是傅淇八年九月卸任、张诏九年十一月到任,那么还可以猜测中间遗漏了某个人;但现在记载的是傅淇九年九月卸任、张诏八年十一月到任,倘若还要往里头塞个岳霖,岂非闹出个三堂会审?再者,志中在任卸任的时间记录或有疏漏,但这是否足以影响到其中历任官员姓名的可靠性?志中并非只有此处时间存在问题,如前面赵益“再任”的时间就与巩湘、姚宗之有重叠,但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说当时任浙东提刑的,在赵、巩、姚外另有其人?此外,时间上的疏漏有多种可能性,如傅淇、张诏,完全可能是手民误植,抄错了一个“八”或“九”而已。总之,以《宝庆续会稽志》的时间疏漏,否定其在人员记载上的可靠性,在方法论上完全站不住脚。
《夷坚志》成书早于《宝庆续会稽志》不假,但关键在于,《宝庆续会稽志》是有官方记录作为征引底本的,而这些历时的记录显然要早于党禁后匆忙赶制的《夷坚志》。除非有坚实的证据指责宝庆志编者有意作假,否则它与《夷坚志》何者更可靠、更应被征引,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