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9日星期日

同性婚姻的滑坡(下)


§5
如本文一开始所说,反同人士的滑坡论证包含两个前提:大前提建立同性婚姻(或更一般的同性恋关系)与某种性关系模式S之间关于道德性质的滑坡类比,小前提则从道德上拒绝S;两者结合,得到对同性婚姻(或同性恋)的道德否定。当S是人兽婚、奸尸、恋童等关系模式时,只要根据『同意』原则,即可否定大前提(同时肯定小前提),推翻滑坡论证。但如果S是多偶制或乱伦时,情况就比较复杂。在多偶制或乱伦关系中,当事人均可以是能够担负完全民事责任的道德行为体,具有『自由和完全地同意』进入某种自愿的、非胁迫的性或婚姻关系的能力。因此仅从『同意』原则出发,似不足以从道德上区分同性之间的性关系,与多偶制或乱伦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同性恋权益的支持者大致而言有两种选择。一是坚持认为『同意』原则是在道德上衡量性与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因此接受滑坡论证的大前提,但同时否定小前提,力证多偶制(March, 2011)或乱伦(Bergelson, 2013; March, 2010)在道德上并非不可接受。这样一来,就算同性婚姻(或同性恋)确实会滑坡到多偶制或乱伦,这一事实也无法构成对前者的任何道德攻击。
另一种选择是继续接受小前提、否定大前提。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同意』原则做出更强版本的解释,或者在『同意』原则之外给出对性与婚姻关系的其它道德约束,这些约束被同性婚姻(或同性恋)满足,但并不被多偶制或乱伦满足。
§5.1          在用以否定多偶制或乱伦的常见理由中,首先排除那些不具说服力的。
§5.1.1       关于乱伦,排除:
(a)『乱伦禁忌深深植根于传统和主流文明之中。』
(b)『乱伦行为天然地令多数人反感厌憎。』对于这两点,参考前文关于传统、主流、自然观感的讨论。
(c)『乱伦产下的后代易存在基因缺陷。』但接受这个理由等于承认,乱伦本身不存在道德问题,只要做好避孕措施即可,或者等着科技发达到足以检测甚至修正胎儿基因缺陷。
(d)『真实案例中,乱伦往往是强制性的,尤其是男性长辈强制女性晚辈发生非她自愿的性关系。』这种情况确实违背了『同意』原则,但并不能仅仅由此便推出,应当将『乱伦』本身定为一种罪名、将其它所有那些自愿的乱伦关系一并禁止。要否定乱伦行为本身的道德性,必须在这一点的基础上,将『家庭』关系蕴含的『权力结构』纳入考量,详见后文。
(e)『乱伦导致辈份错杂,社会关系混乱。』但是82岁老翁迎娶28岁女青年同样会造成这种后果,而我们并不因此禁止所有代际婚姻。
(f)『允许血亲之间通婚将为某些人钻法律空子大开方便之门,比如通过与父母结婚来逃避遗产税。』但这只需稍稍修改法律条款即可防范。
(g)『不同于同性恋,乱伦行为并非受先天因素决定的生理必须。』尽管如果我们接受『应当蕴含能够(ought implies can)』原则,这一点将有助于强调同性恋的道德合理性,但是它本身并不能推出乱伦的道德不合理性。就从同性恋到乱伦的滑坡类比而言,这一区别的功能是『减小坡度』,而非『阻断滑坡』。
§5.1.2       关于多偶制,排除:
(h)『多偶制与现代文明主流背道而驰。』同(a)。当然,现代文明之所以(在异性婚姻问题上)坚持一夫一妻制,是有切实的道德基础的,特别是平等方面的考虑,详见后文。
(i) 由于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多妾)制在诸多文明中均长期存在,因此相比于针对乱伦的(a)(b),基于『传统』或『自然观感』对多偶制的反对更难立足。若有人出于这两者反对多偶制,则他们实际上抵触的只有婚姻中出现多名男性配偶的情况。此外,这种抵触或许正体现出,男性对既有的、由自身占据优势的性别权力结构遭到削弱甚至打破这一前景的焦虑。
(j)『多偶制易导致儿女对家长的身份认知紊乱,对儿童成长有负面影响。』与上一点类似,鉴于多名女性配偶的婚姻在历史上长期广泛存在、即便在当代也不罕见(比如一些穆斯林国家),且并无证据表明这类婚姻会对儿女关于家长身份的认知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这个反对理由很可能同样是男性权力焦虑的产物。
(k)『真正的爱情是排他的,多偶制与爱情本质相矛盾。』姑且不论前半句是否正确,这顶多意味着现实中的恋人不大可能愿意进入多偶制婚姻,并不能说明多偶制在道德上不可接受。
(l)『允许多偶制将为某些人钻法律空子大开方便之门,比如通过群婚方式集体享受政府颁发给家庭的福利补助。』同(f)
(m) 『不同于同性恋,多偶制并非受先天因素决定的生理必须。』同(g)
§5.2          (h)(i)(j)所暗示的,相对于历史上长期广泛存在的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多妾)制,现代文明在异性婚姻问题上坚持一夫一妻制原则,其道德合理性来自对性别平等的承诺。很自然地有人会问:『多偶制』并不等于『一夫多妻制』,后者从法律上规定了性别之间的不平等,而前者本身并不对男女任一性别的配偶人数做出限制,两性在其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倘若仅以符合『性别平等』原则(外加符合『同意』原则)为必要条件,难道我们不是应当在道德上接受多偶制,并推动其合法化?
§5.2.1       对『平等』的理解不可能完全脱离『权力结构』的背景。在男权社会的性别权力结构中,多偶制合法化最有可能导致的实践后果是,在异性婚姻中,一夫多妻大量出现,而一妻多夫或多夫多妻则寥寥无几。多偶制虽然无损于两性的『形式』平等,却将加剧二者的『实质』不平等。不但如此,由于在这样一种性别权力结构中,社会规范潜在地将女性的身体视为一种资源,因此多偶制势必加剧女性在婚姻市场上向富裕阶层的流动,导致男性富人三妻四妾、男性穷人孑然一身,恶化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实质)不平等(Volokh, 2005: 1175-1177)
§5.2.2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与『同意』原则或『形式平等』原则不同,『权力结构』与(无论性别之间还是阶层之间的)『实质平等』概念的引入,并不能为拒绝特定婚姻模式提供『决定性的理由(conclusive reason)』,最多只能提供『阶段性的理由(pro tanto reason)』。
原因有二。其一,社会生活中的权力结构无所不在,对不同个体的影响因具体情境而存在差异,倘若政府致力于消除一切实质不平等,必将与个体自由发生严重的冲突,因此必须在保障自由与促进平等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其二,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既有的性别权力结构不断遭到削弱。或许将来某一天,多偶制合法化不会再对两性的实质平等造成任何威胁,那时候用以反对多偶制的这一理由自然也不复存在了。
§5.2.3       需要注意的另一点是,以上讨论更多地适用于异性婚姻中的多偶制。对于同性婚姻,基于性别平等的反对显然是无效的,而基于阶层平等的反对恐怕也会相对弱一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先行允许同性婚姻实行多偶制?对此我暂无答案。
但这并不意味着反同人士的滑坡论证是成功的。如前所述,倘若同性婚姻中的多偶制不存在任何道德问题,那么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其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就算同性婚姻合法化蕴含着同性婚姻中多偶制的合法化,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同性婚姻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5.3          在乱伦问题上同样需要引入『权力结构』的概念。一般而言在家庭关系中,长辈(尤其是父辈)相对晚辈处于天然的权威地位,掌握着资源与行为空间的分配权,以及行为规范的解释权(由于性别权力结构的存在,在一些社会中,家庭权威地位被赋予成年男性晚辈,而非其女性长辈;另外一些情况下,同辈中的年长者与年幼者之间也可能出现这种权力结构)。
§5.3.1       乱伦概念蕴含着家庭关系的概念,对乱伦行为道德性质的考察自然无法脱离家庭权力结构的背景。家庭关系中的权威者,除了像(d)中那样强制受其支配者发生非自愿的性行为外, 大可利用自身权力怂恿或诱导后者『自愿地』与其乱伦。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是否可能存在,便显得十分可疑,因为家庭权力结构的存在,预先排除了一方本可自由选择的诸多选项,或者大大提高了这些选择的难度。
§5.3.2       此处可将乱伦与师生恋对比。美国大学多数规定,师生恋是违背教师职业伦理的行为,一旦发现将由伦理委员会做出惩罚。这一方面是出于公平的考虑,担心教师在考试、奖学金评选等教学活动中偏袒与其发生亲密关系的学生,另一方面便是考虑到师生之间的权力结构,教师身处的权威地位天然地蕴含着滥用职权、怂恿或诱导学生与其发生关系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声称学生『自由和完全地同意』与某教师发生关系,便显得十分可疑。
相比于师生恋,乱伦在道德上的可疑性更为强烈。学生一旦毕业(或者只是调换专业、甚至结束某项课程),便从师生权力结构的服从者地位上解脱出来,重新获得自由选择的余地。而家庭权力结构往往无所逃于天地之间。
§5.3.3       这里与对多偶制的讨论一样,需要注意两点。首先,引入家庭权力结构概念,只为拒绝乱伦提供了『阶段性的理由』,而非『决定性的理由』。尽管这一理由足以阻断同性恋与乱伦之间在道德性质上的滑坡类比,但过分强调对权力结构的中和,同样可能导致与个体自由的冲突。针对乱伦的立法,必须在自由与平等(或者不同涵义的自由)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
其次,以上讨论更多地适用于长辈与晚辈之间的乱伦。基于权力结构反对乱伦,在成年的同辈兄弟姐妹之间的效力就要弱很多(尽管同辈之间并非不可能存在类似的权力结构)。有趣的是,在各个文明的乱伦禁忌中,针对成年兄弟姐妹的乱伦禁忌也远远不如针对父女、母子的乱伦禁忌来得强烈和广泛。这显然与两者在权力结构上、从而在道德可接受性上的直觉差异有着密切联系。

§6
综上所述,反同人士试图在同性婚姻(或同性恋)与某些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性关系模式之间建立滑坡类比、从而在道德上拒绝同性婚姻(或同性恋)的努力是失败的。一方面,反同人士并不能给出任何合理区分异性婚姻(或异性恋)与同性婚姻(或同性恋)的道德原则。另一方面,同性恋权益的支持者仅根据『同意』原则,即可将同性婚姻(或同性恋)与人兽交、奸尸、恋童等行为区分开来;在将性别与家庭中的『权力结构』及其道德后果纳入考量之后,又可将同性婚姻(或同性恋)在多数情况下与多偶制、乱伦区分开来。
至于少数无法做出有效道德区分的情况,比如同性婚姻中的多偶制、以及成年兄弟姐妹之间经由真正意义上『自由和完全地同意』的乱伦,同性恋权益的支持者大可认为,既然我们无法找到任何拒绝接受这些关系模式的道德理由,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这些关系模式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既然如此,从同性婚姻(或同性恋)到这些关系模式的滑坡,也就同样无法构成对同性婚姻(或同性恋)的道德反驳。

参考文献
Bergelson, Vera (2013). “Vice Is Nice but Incest Is Best: The Problem of a Moral Taboo,” Criminal Law and Philosophy 7(1): 43-59.
March, Andrew (2010). “What Lies Beyond Same-Sex Marriage? Marriage, Reproductive Freedom and Future Persons in Liberal Public Justification,”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27(1): 39-58.
March, Andrew (2011). “Is There a Right to Polygamy? Marriage, Equality and Subsidizing Families in Liberal Public Justification,” Journal of Moral Philosophy 8 (2):246-272.
Volokh, Eugene (2005). “Same-Sex Marriage and Slippery Slopes,” Hofstra Law Review 33(4): 1155-1201.

1 条评论:

  1. 对同性恋的反对不仅仅是道德的反驳,还包括生物,幼儿教育等。如果你不谈自由和愿意这个层面,那么对于物种繁衍你作何解释?对于人类先祖缺乏幼儿教育,动物没有幼儿教育的环境下,依然是异性恋占据绝对主导的现象怎么解释?同性恋只能依靠异性进行繁殖,那么和不爱的异性进行交配算不算道德问题?
    另外就是,只有区区几个参考文献,就像假装是严谨的论证,只能让人觉得滑稽。
    同性恋手上有选票,所以要在政治上拉拢,这才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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