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中许多关键词(的集合)不好翻译,譬如idea/conception/doctrine、comprehensive、overlapping consensus、rational/reasonable,其译法都引发不少争议。抛开别的因素不谈,正体现了汉语圈政治哲学概念演化析分上的落后,以至于难以找到现成良好的对应词,区分涵盖在同一个日常说法下的不同现象。兹举rational/reasonable为例。通俗而言,在罗尔斯处,reasonable指人的如下道德能力:对与他人公平合作的天然欲望、为自身行为的正当性提供证明的倾向、对他人不同于己的看法的宽容与认可等,简而言之,即是人性中使正义感的产生得以可能的部分;而rational则是人认识到自身(或所属团体)利益所在、并设法使这一利益最大化的能力,或曰人性中使“好处”(“善”,good,又一个令翻译者棘手的概念)观念得以可能的部分。
就这两个概念,目前常见有两种译法,一是将reasonable译为“理性的”,rational译为“合理[性]的”,二是反其道而行,将前者译为“合理[性]的”,后者译为“理性的”。前一种译法似更为通行,可能因为万俊人译本(一个十分不如人意的本子)的影响。
支持前一译法者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出于语感考虑,倘若将reasonable译为“合理[性]的”,岂不是要把《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之一public reason译做“公共合理”?何其拗口。二,对其它哲学著作(尤其康德著作)的翻译惯例。罗尔斯的学说上承康德,其the reasonable、public reason等概念也与其关系密切,至于theoretical reason/practical reason等概念更是在康德原意上使用;而在康德那里,我们已经把reason翻译为“理性”,因此在罗尔斯处,将“rational/reasonable”译做“合理[性]的/理性的”便是顺理成章之事。更何况在韦伯那里,rationalization也多被译为“合理化”,足为定则。
对后一个理由可进一步分析。一方面,倘若问题仅仅是对翻译惯例的遵循,则该理由的力量就弱了很多。因为尽管在英语中reasonable与rational涵义本即不同,并且一系列作者都意识到了其间的差别,但直到罗尔斯(或影响略小的斯坎隆)之前,这两个概念并未被有意识地树立为同一理论体系内部尖锐对立的范畴。正因两者意义的对立未能尖锐地展现,过去的译者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在译法上做精细区分。是故韦伯的rationalization也有译为“理性化”的,而霍布斯式的rationality(譬如经济学中的rational person),更是被一致认同为“理性”。既然经典作家并未在与罗尔斯完全一致的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包括康德的reason所指涉的内容也不同于——或者说大于——罗尔斯所用以指涉的道德能力),援引翻译惯例便不能构成阻止重新为罗尔斯的概念寻找汉语对应物的理由,甚至后一种译法的支持者(如李业兴)可反过来以“rational person译为‘理性人’”等“惯例”为自己辩护。但另一方面,这一理由也可被解释为:反对将“rational/reasonable”译为“理性的/合理[性]的”,是为了保持罗尔斯文本内部的融贯性。因为《政治自由主义》中大量涉及康德意义上的theoretical reason/practical reason。若以rationality对应于“理性”,岂非容易使中文读者误以“理论理性/实践理性”为“theoretical rationality/practical rationality”?
而采后一种译法者亦可提出与前者相平行的两种辩护:除上述rational person的“惯例辩护”外,仍可设想一(更为我所同情的)“语感辩护”:翻译需(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于汉语的日常实践,而非脱离了词语本身的常用义(和唤起的直观想象),自说自话。对语言敏感的人自会发现,“合理[性]的-reasonable”、“理性的-rational”、“合理[性]的-rational”这三种意义对应在日常言谈中皆可成立(前二者尤为常见),唯独“理性的- reasonable”不行。试考虑“你的做法不合理”和“你的做法不理性”两种说法。前者多数时候与道德谴责相伴随:“你只顾自己的利益,丝毫不考虑别人,真是蛮不讲理”,但也可能在利益考虑的意义上使用:“你这种学习方法不合理,花在复习上的时间太少,将来要吃亏的”。而后者(“你的做法不理性”)的隐含意味往往是“别那么不理性(理智),一味感情用事只会害了你自己”——“理性的- reasonable”这一对应是行不通的,恰恰相反,与此处理性相冲突的“感情”反倒可能是罗尔斯意义上的reasonableness。譬如如下对话:
——陈先生,你一个瞎眼人,何必再跟官府斗呢?理性一点吧,胳膊拧不过大腿的。
——可是他们这么做太不合理了,我怎么能坐视不管?
——现实就是这样子,有什么办法?还是理性点,明哲保身吧!关上几年事小,别到最后把小命都搭上了。
倘把其中“理性”“合理”二词对调,则我们现时代的悲剧便成不折不扣的喜剧了。
不过,尽管将“rational/reasonable”译为“理性的/合理[性]的”更接近汉语的日常实践,这一译法仍无法应对反对者提出的前述两种指责:如何避免翻译罗尔斯文本中康德reason概念时的混乱?如何翻译public reason这一概念?既然无法应对,终究各执一词。
倘若跳脱出来思考,一切便可豁然开朗:我们何必拘泥于“理性”、“合理[性]”这两个词?将rationality译为“理性”易与康德的reason混淆,何不在汉语中寻一意义与“理性”相近的词语作为rationality的译名?“合理[性]”一词的“×理”结构不适合翻译public reason,何不在汉语中寻一意义与reasonableness相近的、形如“理×”的概念作为替代(更何况“合理性”的构词还容易引起入门读者“合理-性”/“合-理性”的疑惑)?
对汉语中rational与reasonable两个词系的具体列举容略,在此只拈出“理智”、“理喻”二词。平日里“理智”、“理性”常可互换(可代入上述对话检验);“理喻”一词少见单用,仅“不可理喻”意义近于态度蛮横、不讲道理(罗尔斯说原教旨主义unreasonable,正如我们说原教旨主义不可理喻),但我们仍然可以用“可理喻的”、“[可]理喻力”、“理喻能力”等词来指称人的某种状态、性质或能力(人是可以“以理喻之”的),“可理喻”者,能自喻于理,兼能以理喻人也。“[有]理智的-rational”、“可理喻的-reasonable”,与罗尔斯的原意庶几恰切。因此大可摆脱“性”的束缚,得出如下译名体系:
rational [有]理智的 reasonable 可理喻的
rationality 理智 reasonableness 理喻[力]
rational person 理智人 reasonable pluralism [可]理喻[的]多元主义
rational parties 理智[的]各方 public reason (罗尔斯的)公共理喻
…… ……
而对罗尔斯援引康德的theoretical reason/practical reason概念,因与罗尔斯的“理喻”并无直接联系,仍可用“理论理性/实践理性”译之;循此,可仍将康德的public reason译为“公共理性”,一可保证对康德概念的翻译一贯性,二可如罗尔斯所愿,与其public reason区别开来。或有人质疑“理智”一词让人联想到intellect或者mind,但这些联想并不会混淆罗尔斯的原意,恰相反,其好处正在于避免用“理性”翻译rationality,导致同一文本中与康德reason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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