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0日星期日

民粹主义(上)


一、民主化的双重焦虑

1.1)除了掩耳盗铃的五毛与心存侥幸的权贵之外,如今恐怕不会有多少关心政治现实的人否认,中国早晚要走上民主化的道路。当然,“早晚”是一个很笼统的表述,为许多重要分歧与争论留下了空间。事实上,民主化的前景既带来期待,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焦虑,而这些焦虑或多或少都与对民主化 “早晚”的判断相关。
许多人虽然认同民主,却对民主化可能带来的震荡心存顾虑,而中国在过去一百年中走过的弯路,更强化了他们的担忧。其中一部分人害怕过分激烈的政治转型会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军阀割据、外敌入侵。另一些人担心的则是,以当前的“国民素质”,倘若仓促民主化,政治运作将无法得到有序有效的组织,甚至恐怕要重演打土豪分田地等等群氓暴民践踏个人权利的历史。对民主化前景的这些焦虑,使得他们或者将“改造国民性”视为比推动政治民主化更为迫切的课题,或者更多地将希望寄托于自上而下的、温和渐进的变革。
对民主化风险的焦虑,又导致了以这种焦虑为对象的第二重焦虑。不少同样认同民主的人担心:持“素质论”、“改良论”等论调的那些人,不但过分幼稚地寄希望于上层势力的觉醒悔悟,而且往往在实践中对“倒逼”民主的草根运动态度过于保守,从而客观上沦为“官府走狗”、“维稳帮凶”。出于对这类保守怀疑态度的担忧与不满,第二类人急切地试图为当前民主化的可行性做出种种辩护,譬如国民素质与民主无关,譬如民主化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等等。
然而第二类人出于焦虑而做出的这些辩护,反过来更加重了第一类人对民主化前景的焦虑。在他们看来,第二类人对民主化可能风险的轻描淡写,恰恰是一旦政治急遽转型将导致震荡的征兆,倘若放任这些激进而煽动的论调,未来的民主化进程必将被民粹主义裹挟,中国必将重蹈历史的覆辙。如果说在第二类人眼里,第一类人是维稳的帮凶,那么在第一类人眼里,第二类人就是民粹的推手。民主化前景所引发的双重焦虑,就这样相互强化,使得本该携手共进的人们陷入无休止的内部攻讦。

1.2)当然,以上这些只不过是漫画式的描写。大多数时候,人们的观点与争论并不总是以如此极端的形式呈现,并且观点上的分歧也并不妨碍实践中的互助与合作。但极端观点的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近来网络上关于民粹主义的争论中,@李宇晖_Huey 便试图从根本上否认民主制可能出现民粹主义、多数暴政等传统上所认为的问题,甚至一度否认“民粹主义”本身可以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概念。他的这些观点当然是站不住脚的(有趣的是,一个政治学博士生居然持有这样极端而明显错误的观点,这一事实本身就反映出民主化双重焦虑对判断力的扭曲程度),本文自第二节以下将对其加以详细驳斥,分析民粹主义的性质与成因,并说明为何民粹主义(以及多数暴政)是民主化过程和民主制中切实存在的风险。
反驳李宇晖的观点,并不意味着我赞同其所反对的对象、也就是对民主化心存疑虑者的看法。在指出民粹主义与多数暴政的风险切实存在且无可避免之后,本文最后一节将说明,为何尽管如此,民主制仍然是比非民主制更好的选择、民主化仍然是当今中国刻不容缓的任务。或者反过来说,为什么我们并不需要依靠否认民粹现象、多数暴政的风险等等方式来为民主(化)辩护。

二、“民粹”是一个含混或者过时的概念吗?

2.1)李宇晖在《请停止使用“民粹”这个含混概念:与笑蜀老师商榷》(http://blog.sina.com.cn/s/blog_85d2172c010135dy.html)一文(以及若干相关博文、微博讨论)中提出的主张,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点:(a) 英文学术文献中“民粹(主义)”一词(“populism”)的用法与日常对话(包括中国网络辩论)中很不相同,后者是对“民粹”概念的误用。(b) 日常对话(包括中国网络辩论)中的“民粹”一词缺乏一致而明确的定义,意义含混,无法作为讨论的基础。(c) 民粹主义研究是早期民主理论家的工作,在当代政治学界早已过时,或至少已被边缘化。(d) 新的理论模型和实证检验已经表明民主制事实上不存在民粹主义和多数暴政等等早期民主理论家所担忧的风险。
由于其留美政治学博士生身份,以上说法很能迷惑一部分外行(借用@破破的桥 的话,叫做“诉诸权威身份”加上“诉诸专业壁垒”)。事实上,这些论调非但站不住脚,更暴露出其在知识结构与学术能力方面的一些问题。对(d)的反驳与对民粹主义现象的深入剖析是紧密相关的,我将留到后文再行处理。本节剩余部分首先澄清(a)(b) (c)所涉及的比较初级的错误。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批评并不意味着一并否定李宇晖在其所专攻课题上的水平。每个人的视野和知识都是有限的,在学术研究高度专门化的今天,要求一个政治学研究者精通政治学中的所有研究领域无疑是不切实际、甚至是虚伪的。相比起来更重要的,是遇到问题时检索相关文献的能力,以及在谈论不了解的领域时能够保持虚心、谨慎、开明的心态。李宇晖数次在讨论中称使用“民粹”一词的人是“奇葩”、在对文献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放言研究民粹主义现象的都是“伪学者”,这种态度我认为相当不可取,因此本文如果在行文语气上有任何显得挖苦之处,也仅仅是对这种态度的敲打,以及一点鞭策。

2.2)先来看(c)。民粹主义研究是不是一个过时的领域?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自从希尔斯(Edward Shils1954年的论文<民粹主义与法治>“Populism and the Rule of Law”)使得“民粹主义”在英文中成为一个一般性的概念、并被作为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的重要对象后,对民粹主义现象的研究,无论理论层面还是经验层面,都在持续不断地发展。尽管早期的民粹主义研究曾在70年代末短暂地陷入低谷,然而8090年代以来,一方面随着对旧有研究范式的突破——特别是现代化理论(modernization theory)与依赖理论(dependency theory)分别在70年代早期与晚期遭到质疑,打破了之前研究者将民粹主义现象与特定社会经济结构或历史条件相联系的思维定式,为新的理论建构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随着民粹主义现象在世界范围内的频繁化与多样化,民粹主义研究不但没有过时或边缘化,而且在近二十年间愈发繁荣,逐渐成为政治学(以及其它社会科学)中的一个热点领域。其文献不敢说汗牛充栋,至少也是蔚为大观。这里略举几本90年代以来出版的专著或论文集:

专门研究当前欧洲(以及美国等其它成熟民主国家)“新民粹主义”现象的著作如
Jack Hayward (1996 ed.), Elitism, Populism, and European Politics;
Hans-Georg Betz & Stefan Immerfall (1998, eds.), The New Politics of the Right: Neo-Populist Parties and Movements in Established Democracies;
Mazzoleni, Stewart & Horsfield (2003, eds.), The Media and Neo-Populism: A Contemporary Comparative Analysis;
Jens Rydgren (2004), The Populist Challenge: Political Protest and Ethno-Nationalist Mobilization in France;
Mabel Berezin (2009), Illiberal Politics in Neoliberal Times: Culture, Security and Populism in the New Europe;

专门研究拉美民粹主义的著作如
Rudiger Dornbusch & Sebastián Edwards (1992, eds.), The Macroeconomics of Populism in Latin America;
Felipe Agüero & Jeffrey Stark (1998, eds.), Fault Lines of Democracy in Post-Transition Latin America;
Michael Conniff (1999, ed.), Populism in Latin America;
Carlos de la Torre (2000), Populist Seduction in Latin America: The Ecuadorian Experience;
Kurt Weyland (2002), The Politics of Market Reforms in Fragile Democracies: Argentina, Brazil, Peru and Venezuela;
Steven Levitsky (2003), Transforming Labor-Based Parties in Latin America: Argentine Peronism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Kirk Hawkins (2010), Venezuela's Chavismo and Popu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其它试图对民粹主义进行系统的概念澄清与比较分析,以建立一般性理论的著作如
Paul Taggart (2000), Populism;
Yves Mény & Yves Surel (2002), Democracies and the Populist Challenge;
Margaret Canovan (2005), The People;
Ernest Laclau (2005), On Populist Reason;
Francisco Panizza (2005, ed.), Populism and the Mirror of Democracy;
Benjamin Arditi (2007), Politics on the Edges of Liberalism: Difference, Populism, Revolution, Agitation;
等等。
——以上只是一份相当简略的书单,在近几年该领域出版的书籍中不过冰山一角,更不用说散见于各种学刊的单篇论文了。李宇晖自称『在最近几年的学术文献里我基本上没有看到这个词』,并非“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而是反映出他在文献阅读量(或者说阅读面)与检索能力方面的欠缺。

除专著与论文外,近几十年民粹主义研究的蓬勃发展也反映在社会科学工具书的编撰中。由于五、六十年代学术界对民粹主义的研究刚刚起步,尚未形成规模——早期民粹主义研究的成果直到1969年才得到系统的整理(Ionescu & Gellner, 1969)——,因此在196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Julius GouldWilliam Lester Kolb合编的《社会科学辞典》(Dictionary of the Social Sciences)中,并未收录“民粹主义”一词;而到了2002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委托当代社科领域的领军人物卡尔霍恩(Craig Calhoun)重新编撰《社会科学辞典》时,“民粹主义”词条已经有了三个自然段的篇幅。

2.3)对文献的不熟悉与不擅检索,导致李宇晖将赖克的《自由主义对抗民粹主义》一书(恐怕是他读过的唯一标题里带有“民粹主义”一词的文献)视为对民粹主义概念的权威阐释,进而得出 (a)“英文学术文献与日常对话对‘民粹主义’一词的用法不同”的错误结论。他自以为是地断言,当代『最有影响的对民粹主义的描述来自赖克(William Riker1988年的《自由主义对抗民粹主义》一书。赖克是一个虽然有些过时但是历史地位非常之高的政治学家,他的用数学模型研究政治学问题的方法开创了一整个学派。我几乎可以肯定,在那之后凡是提到民粹主义的英文学术文献(就是说不包括大众媒体或日常对话),基本上使用的都是赖克的定义』。
将《自由主义对抗民粹主义》一书所述视为对民粹主义的权威定义,是我今年在行内听到的最好的笑话,没有之一。实际情况是,赖克此书虽然以“民粹主义”为标题,内容却丝毫不涉及对民粹主义这一社会政治现象的分析考察,而是一本从社会选择理论角度探讨不同民主观的可辩护性的著作。说此书提供了“民粹主义”一词的权威定义,无异于说一本以《囚徒困境》为题的博弈论著作提供了“囚犯”一词的权威定义;至于说在赖克之后的『凡是提到民粹主义的英文学术文献』都要使用他的定义云云,更是信口开河。
其实只要读文献时稍加用心,就可以避免这种缘木求鱼的错误,因为赖克本人在该书注释中已经特别做出声明,他对此词的使用不同于罗伯特·达尔(Dahl, 1956);而后者在其书中又表示自己的定义沿袭希尔斯(Shils, 1954),强调民主社会中民粹主义与法治以及多元主义的冲突。——前面提到,民粹主义作为指称一种普遍现象的概念,正是由希尔斯一手引入英语世界的。在希尔斯之前,英文中“populism”一词只有两个特定的用法,一是专指19世纪末美国由“人民党(People’s Party)”代表的、以反对金本位、坚持银本位(从而在当时保障农民与小工业者的利益)为主要政策诉求的激进乡村运动,二是被研究俄国史的学者用来翻译俄语中的narodnichestvo,亦即19世纪6070年代俄国知识分子中的“民粹派”主张(Allcock, 1971)。正是希尔斯通过对麦卡锡主义的研究(Shils, 1956),首先提炼出如今被冠以“民粹主义”之名的种种现象之间的某些共同特征,才使得人们开始以“民粹主义”统称这些现象、并使其成为社会科学中的重要研究对象。换句话说,是希尔斯对民粹主义的理解奠定了整个研究传统(以及之后的日常对话)的基础;相反,赖克对“民粹主义”一词的使用与学术界(或者至少与其主流)则有着很大的区别,实则不过在其理论中借用这个词语而已,就像量子力学家在命名夸克时完全可以借用“红”、“绿”、“蓝”等词语一样。

2.4)那么英文学术文献中对“民粹主义”一词的使用与日常对话(包括中国的网络辩论)中究竟是否一致呢?本文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一列举各个研究者对民粹主义的理解,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选取一些专业性较强、并且公认较权威的工具书为例。这样的工具书我手头方便查阅的有两部,一是政治学巨擘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1995年主编的四卷本《民主百科全书》(The Encyclopedia of Democracy),另一部则是前面提到由卡尔霍恩主编的2002年版《社会科学辞典》。且看二者分别如何解释“民粹主义”:

《民主百科全书》:
【民粹主义】一种政治运动,强调普通民众——作为掌握特权的精英的对立面——的利益、文化特质、以及自发感受。为了占据合法性,民粹主义运动通常会——通过群众集会、公投、或者其它大众民主的形式——直接诉诸多数人的意愿,而不太在乎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或者少数派的权利。
(以下详述历史上的各种民粹主义运动,从19世纪下半叶的俄国民粹派开始,到后来欧美、亚非拉的各种民粹主义现象。从略。)

《社会科学辞典》:
【民粹主义】(第一段介绍19世纪末美国以“人民党”为代表的激进乡村运动。该党化用拉丁文populus亦即“人民”,平日以“Populists”自称——这正是英文中 “populism”一词的词源。从略。)
更一般而言,民粹主义被用来指称某种政治修辞的模式,这种修辞模式鼓吹以人民的集体行动来对抗精英的威胁。民粹主义既有左翼版本也有右翼版本——尽管经常也将两者相结合,以拒绝公然的意识形态立场。结果就使得民粹政治表现出变化多端的形态。其某些版本力图跨越对阶级与种族的传统社会划分,建立广泛的联盟;另一些版本则利用族群与种族上的替罪羊,来作为界定得更狭隘的群体内部的黏合剂。许多版本在其权威结构上高度个人化,导致其领导人经常被人谴责是蛊惑家;许多版本强烈地诉诸民族主义,或者诉诸表面上的传统价值。
民粹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圈外人修辞,依赖于——事实上的、或者至少是装出来的——与制度化政治之间的距离。它几乎总是与各种形式的群众政治联系在一起,而其最民主的版本则几乎总是与试图增加政治过程的包容性与问责度的各种改革联系在一起。对民粹主义的绝大多数研究都认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伴随经济现代化而来的社会转型的一种反应。工业化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引发了民粹运动,从最先进的工业民主国家,到最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民粹活动通常针对的是“权威”与“变动”这两者的代理人——非人格的国家官僚机构、工业资本家、现代品味与世界观的供应者——或者是以少数族群为替罪羊,指责正是他们导致了这些变动。这种解释在研究十九世纪美国与俄国民粹运动的兴起时最为有用,但是在理解二十世纪拉美民粹主义的发展上就不那么有帮助,因为后者的譬如庇隆主义等等民粹运动都是拥护经济现代化的。民粹主义还常常与其它意识形态以及运动相结合。事实上,所有诉诸人民群众的一体性、以及他们与生俱来的良好判断力的做法,或多或少都带有民粹性。

——很显然,这些定义与日常对话(包括中国网络辩论)中对民粹主义概念的理解基本一致,并不存在后者对这一概念“误用”的问题。

2.5)细心的读者会注意到,《民主百科全书》与《社会科学辞典》对民粹主义的定义存在不少差别。比如前者视之为一类政治运动,而后者则将其理解作一种政治修辞模式,然则“政治运动”与“政治修辞模式”明显不是一码事,等等。
工具书词条之间诸如此类的差异,反映出的是学界内部在如何使用这一概念、如何理解其所指涉的现象上的分歧;民粹主义究竟应当首先(但并不必然完全)被视为一种政治运动(Minogue, 1969),还是一种修辞模式(Laclau, 2005; Panizza, 2005),又或者是一种意识形态(MacRae, 1969; Mudde, 2004)、一种政治策略(Weyland, 2001)、一种社会症候(Wiles, 1969; Arditi, 2007)或其它什么,只是研究者聚讼已久的诸多问题之一而已。不但如此,许多研究民粹主义的学者都承认,对这个概念给出一个能够让所有人一致认同的定义,即便不是不可能,也是希望渺茫的(Worsley, 1969; Allcock, 1971; Weyland, 2001; Mudde, 2004; Canovan, 2005; Laclau, 2005; Panizza, 2005)。

有些人或许会认为,既然“民粹主义”一词就连在学术文献中也缺乏一致而明确的定义,那就表明,(b)的说法不仅对日常对话、就连对学术文献而言也是成立的:民粹主义这个概念从根本上就是意义含混的,无法作为讨论的基础;更大胆地说,不但我们在日常对话中、而且学者们在研究中,也应当『停止使用“民粹”这个含混概念』。
这种想法背后隐藏的是对概念性质的一些惯常的误解,本文无法就此展开详细的讨论,只能简单解释一二。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科学中的绝大多数概念,比如“法律”、“社会”、“民族”、“民主制”、“意识形态”、“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等等,都是缺乏公认的明确定义的,不独“民粹主义”使然。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正如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告诉我们的,语言是约定俗成的过程,不同现象之所以被纳入同一概念范畴之中,往往并不是因为它们共享着某种特定的“本质属性”,而是因为它们能够以“家族相似(family resemblance)”的方式相互联系;因此无论是一个概念“缺乏明确定义”还是对其的定义“缺乏一致认可”,都并不意味着其“意义含混”,或者人们无法“以此概念为基础展开讨论”。比如我们永远无法给“游戏”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理解哪些娱乐活动可以算作游戏,哪些则不行。事实上,对社会现象作一般性描述的概念,大都如此。另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政治概念都或多或少隐含着规范性、评价性的意味,因此也就具有盖里(Walter Bryce Gallie)所指出的这类概念在所难免的“本质争议性(essential contestedness)”。从“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到“法律”、“主权”、“意识形态”、“民族主义”等看似描述性的概念,都无法摆脱因为内在评价性而导致的围绕适用范围的争议(Gallie, 1956; Mason, 1990; Gaus, 2000)。
因此很多时候,一个概念的难以定义,往往并不表明其无用,而是表明其所指涉对象的复杂;而如果说民粹主义比其它别的“主义”更难定义,那只能说明民粹主义现象本身具备更高的复杂性(Allcock, 1971)。以自由主义、共产主义、民族主义、民粹主义四者为例。尽管自由主义、共产主义的内涵和外延同样——部分因为家族相似,部分因为本质争议性——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但它们作为思想传统,好歹各自有其大致连贯的思想脉络与比较公认的经典文本(比如密尔的《论自由》、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相反,像民族主义、民粹主义这样更具自发性的思潮,不可避免地要比自由主义和共产主义更加难以获得公认定义(Worsley, 1969)。此外,与“自由主义”、“共产主义”、“民族主义”这些既有人爱又有人憎的标签相比,“民粹主义”一般总是被作为贬义词(最多是中性词)来使用,这就使得围绕这个词的使用所展开的角力加倍地激烈(Panizza, 2005)。

事实上,一个概念是否有意义、是否应当被引入讨论,不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就其定义达成明确的共识,而在于其是否能在熟悉度、简约性、区分度、融贯性、深度、理论效力等一系列标准之间达成有效的平衡(Gerring, 1999);换句话说,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借助对这个概念的一系列阐释,更好地理解相关现象。如果说对于试图理解民粹主义现象的人而言,工具书中的词条提供的并非标准答案,而是追问的起点,那么同样,词条之间的分歧也并不否定答案的存在,而是使得继续思考有了更充分的理由。如本文接下来将要展示的,正是通过对民粹主义的界定特征、内在逻辑、社会经济条件、症状诱因、政治后果等方面的分析,我们才得以更好地理解民粹主义与民主之间这样一种看似悖论的境况:一方面,民粹主义与民主精神的内生关系,使其成为民主(化)的附骨之疽,对其威胁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警觉与防范;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以此作为在实践中鼓吹放慢民主化步伐(比如主张首先提高国民素质)、甚至拒绝民主的理由。

(待续)

参考文献

Allcock, J. B. 1971. “‘Populism’: A Brief Biography,” Sociology 5: 371-387.
Arditi, Benjamin. 2007. Politics on the Edges of Liberalism: Difference, Populism, Revolution, Agitation.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Calhoun, Craig. 2002, ed. Dictionar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anovan, Margaret. 2005. The People. Polity.
Dahl, Robert. 1956. 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Gallie, Walter Bryce. 1956. “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s,”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56: 167-198.
Gaus, Gerald. 2000. Political Concepts and Political Theories. Westview Press.
Gerring, John. 1999. “What Makes a Concept Good? A Criterial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Concept Formation in the Social Sciences,” Polity 31: 357-393.
Gould, Julius & William Lester Kolb. 1964, eds. A Dictionar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The Free Press.
Ionescu, Ghiţă & Ernest Gellner. 1969, eds. Populism: Its Meaning and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The Macmillan Company.
Laclau, Ernest. 2005. On Populist Reason. Verso.
Lipset, Seymour Martin. 1995. The Encyclopedia of Democracy.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MacRae, Donald. 1969. “Populism as an Ideology,” in Ionescu & Gellner (eds.), Populism: Its Meaning and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The Macmillan Company. 153-165.
Mason, Andrew. 1990. “On Explaining Political Disagreement: The Notion of an 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 Inquiry: An Interdisciplinary Journal of Philosophy 33: 81-98.
Minogue, Kenneth. 1969. “Populism as a Political Movement,” in Ionescu & Gellner (eds.), Populism: Its Meaning and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7-211.
Mudde, Cas. 2004. “The Populist Zeitgeist,”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39: 541-563.
Panizza, Francisco. 2005. “Introduction: Populism and the Mirror of Democracy,” in Francisco Panizza (ed.), Populism and the Mirror of Democracy. Verso. 1-31.
Riker, William. 1988. Liberalism against Populism: A Confrontation between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and the Theory of Social Choice. Waveland Press.
Shils, Edward. 1954. “Populism and the Rule of Law,”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 Conference on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s. Conference Series No. 15: 91-107.
Shils, Edward. 1956. The Torment of Secrecy: The Background and Consequences of American Security Policies. The Free Press.
Weyland, Kurt. 2001. “Clarifying a Contested Concept: Populism in the Study of Latin American Politics,” Comparative Politics 34: 1-22.
Wiles, Peter. 1969. “A Syndrome, Not a Doctrine,” in Ionescu & Gellner (eds.), Populism: Its Meaning and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The Macmillan Company. 166-179.
Wittgenstein, Ludwig. 1953.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Blackwell Publishing.
Worsley, Peter. 1969. “The Concept of Populism,” in Ionescu & Gellner (eds.), Populism: Its Meaning and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The Macmillan Company. 21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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